重大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安徽证监局对国轩高科出具警示函

12月7日讯,安徽证监局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9月7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REV补贴协议。对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进行披露,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国轩高科董事长李缜直接参与了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协议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潘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二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及李缜、潘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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