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效衔接,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 9月28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主要修订内容是新增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进一步在业务规则层面完善季度报告制度安排。
季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阶段性总结,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充分获得投资决策所需信息,消减市场不同投资群体之间的信息差,对公司证券定价、投资者决策具有积极意义。本次修订针对性规范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明确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仍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履职尽责的要求,对季度报告依法依规进行表决、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发布的《季报格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原季报披露要求进行优化精简,合并季报正文和全文,共设置五部分内容。一是重要内容提示,重点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披露董监高异议情况;二是主要财务数据,列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并分析说明其发生重大变动(变动幅度超过30%)原因;三是股东信息,列示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四是季报财务报表,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五是其他重要事项,审慎评估并列示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修订后的《季报格式》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适用《季报格式》相关规定。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有序做好季报披露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全力保障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工作顺利开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培育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