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高科:签订16.48亿元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100MW光热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首航高科公告,签订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100MW光热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16.48亿元。合同总金额(含税)约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229.36%,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22年、2023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近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
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人”)与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发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 100MW 光热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63036202。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三峡能源青
海格尔木 100MW 光热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建设方等。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合同经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发电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永明;
3、住 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东出口光伏园区光伏路 1 号;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
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5、发包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包人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7、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
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三峡能源青海格尔木 100MW 光热项目 EPC 总承包;
2、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 1,648,010,207.00 元(人民币大写:壹拾
陆亿肆仟捌佰零壹万零贰佰零柒元整);
3、合同范围:EPC 总承包;全站运行及检修维护;勘察设计;工程施工、
设备、材料及物资供货;施工、调试、运行维护及验收范围;科研课题研究成本
与要求。
4、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
6、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且发包人与承
包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结束。
7、违约条款
7.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
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
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7.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
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
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
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订的光热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合同的签订是新能源光热
发电市场对公司技术、核心设备以及总包能力的认可。且该项目是国家风光热
(储)一体化大基地项目,合同执行有利于以光热熔盐作为储能端的多能互补新
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规模化推进。对公司中长期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能够保证合同的
顺利履行。
3、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
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总金额(含税)约占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718,536,068.30 元的 229.36%,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 2022 年、2023
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4、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
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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