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参股公司大为弘德拟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总投资约102亿元

大为股份:参股公司大为弘德拟在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总投资约102亿元。

一、概述
近日,公司参股公司大为弘德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
《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以及《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补充合同一》,
大为弘德拟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
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102 亿元(含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入)。
本次参股公司大为弘德签署上述投资合同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双方:
甲方: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项目概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项目名称: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102 亿元(含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入),
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项目总购地约 350 亩,分三期建设,一期规划年产
5000 辆新能源环卫车、冷藏车等新能源专用车,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二期
新增年产 15000 辆环卫车、冷藏车、建筑物流车、牵引车、自卸车、医疗检测车
等各类新能源专用车的生产规模,建成达产后,可年产 20000 辆新能源专用车;
三期开展碳酸锂及锂电池生产,并视一期、二期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新能源
专用车的生产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专用车产业链,形成影响和辐射全省乃至
全国的高端新能源专用车制造基地。
(3)项目选址
根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总体规划,确定乙方一
期、二期项目选址在经开区东区永和大道与南塘路交界处旁地块,面积约 350 亩。
2. 项目优惠政策
为支持乙方项目发展,甲方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范围之内,
为乙方项目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3.合同履行
(1)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住所地。
(2)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
(3)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6 个月内,若乙方未协助甲方下属平台公司开始
土地摘牌或摘牌后未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相关建设批文等实
质性进展,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4.生效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补充合同一》(简称“补充合同”)主要内

该补充合同对于本项目投资效益、项目要求(包括注册时间、存续期、建设
内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管理等)、项目优惠政策(包括厂房代建扶持、
厂房租用、租金扶持、用地及厂房等附属设施回购、市场扶持、购置设备扶持、
流动资金贴息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厂房建设扶持、科技研发扶持等)等予
以补充约定。甲方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新能源电池生产以及矿产资源、产业申
报等方面给予乙方支持。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2 年 1-9 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
471.7 万辆和 456.7 万辆,同比增长 1.2 倍和 1.1 倍,市场占有率达到 23.5%。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在稳经济、促消费政策持续作用下,四季度汽车产销
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新能源汽车以及汽车出口延续良好发展势头,全年汽车
市场将实现稳增长目标。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趋势下,大为弘德此次在江西
省吉安市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专用车研发生产基地,旨在实现其产业链核心产品研
发、制造和价值创造,助力推动吉安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实现
更好的发展。
本次大为弘德签订的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将根据发展规
划分期实施,大为弘德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股 10%),本次签订的投资合
同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
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或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根据《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约定,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6 个月内,若一方未协助另一方下属平台公司开始土地摘牌或摘牌后未取得当地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相关建设批文等实质性进展,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
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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